桐城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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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购买自住住房(普通商品房、经济适用房、拆迁安置房)的,须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《出卖合同》或《购房协议》原件及复印件;并提供不低于30%预交房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。
2.购买集资建房的,需提供房改部门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、集资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。
3.购买二手房的,须出具《房屋买卖协议》、交纳契税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。
4.购买现住房已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的,须提供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。
5.建造、翻建自住住房的,须提供规划、土地等部门颁分的规划许可证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6.大修自住住房的,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》。
7.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,首次提供须出具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(个人住房贷款合同)或借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;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,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当前贷款余额证明。